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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雪芙莱洗涤设备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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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洗涤企业星级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0-07-18   浏览:1020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涤行业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及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内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保养等服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04  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卫生标准
SB/T 10271-1996  洗染企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洗染业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染业
    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行业。 
3.2   全封闭式干洗机
    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配置溶剂回收制冷系统,在除臭过程中,机器内气体和工作场所气体不进行交换,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干洗机。
3.3   开启式干洗机
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采用水冷回收系统,在打开装卸门之前,通过吸入新鲜空气排出机器内干洗溶剂气体混合物进行除臭过程的干洗机。
3.4   染色
指洗染店对服装的复染或改染服务。
4.管理要求
4.1    营业场所
4.1.1  洗涤行业企业的开业条件应符合SB/T10271-1996的规定。
4.1.2  营业场所装饰应美观大方,字号牌匾书写工整规范、醒目;室内通风良好,并配有换气设施。
4.1.3  营业场所内应整齐清洁,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
4.1.4  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应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格表、专业资格证书、顾客须知、投诉受理单位及电话等。
4.2  设备、设施
4.2.1  新开业的干洗企业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4.2.2  正在营业的干洗企业,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应按规定更换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或改造成全封闭干洗机。
4.2.3  企业应使用专用洗涤设备,污水处理设备。
4.2.4  水洗、干洗企业应具有各种专业熨烫设备。
4.2.5  洗染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并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
4.2.6  水洗企业应有布草专用包装和专用运输车辆。
4.3  从业人员
4.3.1  凡从事水洗、干洗工种的从业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后方可就业上岗。
4.3.2  洗衣师职业资格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洗衣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洗衣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洗衣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洗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洗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3.3  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信守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b)业务接待人员应讲普通话,文明礼貌接待顾客;
c)举止端庄、着装整洁、并佩带工号牌;
 d)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健康证上岗;
 e)本标准未提及的其他方面应符合SB/T 10271-1996中4.4.2的要求。
4.4  经营
4.4.1  企业应建立各项制度和各工种的服务规范,且建立台帐,有完整的业务流程记录。
4.4.2  企业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交付时限。
4.4.3  洗涤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a) 超越经营范围或无照经营洗、烫、染、织等业务;
     b) 以“水洗”冒充“干洗”;
c) 用伪劣干洗设备实施洗染服务。
4.4.4  衣物接收
4.4.4.1  洗涤企业在接收消费者衣物时,应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染、烫、织补衣物的具体要求,并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4.4.4.2  洗涤企业在收取衣物时,应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附件及饰物是否齐全,衣物的破损情况及脏净程度。
4.4.4.3  洗涤企业应提示消费者将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自行保管,并在洗衣收(取)凭证上予以注明,经消费者签字认可。
4.4.4.4  对于确定不能除净的污渍,洗涤企业与消费者经过协商,确认可能的洗涤效果,并在洗衣收(取)凭证上注明,并经消费者认可后,方可提供洗涤服务。
4.4.4.5  对血衣等可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衣物,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能提供洗涤服务。
4.4.4.6  对需要进行保值精洗的衣物,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做出保值精洗约定,按照双方对衣物约定价格后收取保值精洗费,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衣物市场价格的50%。
4.4.4.7  洗涤企业应设有专门人员负责洗染质量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工序交接手续,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条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4.4.4.8  洗涤企业应设置脏、净衣物区,对脏、净衣物隔离放置。
4.4.4.9  洗涤企业收(发)衣物时应使用专用的 “洗衣收(取)凭证”。
4.4.5  交付
4.4.5.1  洗活不超过五天,单烫不超过三天,染色不超过七天,织补不超过十天,皮革服装不超过十五天,有特殊要求者双方可另行商定。
4.4.5.2  洗涤企业应在规定或与顾客事先约好的时间内交付。未按时交付者,应给予顾客每件每天 1元的赔偿。
4.4.5.3  顾客应在规定或与洗涤企业事先约好的时间内将衣物取走,逾期15天不取者,洗涤企业可按每件每天1元收取保管费;逾期90天未取者,企业不承担保管责任,并在洗衣凭证上注明。
4.5 安全、环保和卫生
4.5.1  设备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装置。
4.5.2  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测试,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4.5.3  应有相应的消防、防盗措施,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4.5.4  污水排放应符合GB4287和GB8978的规定。
4.5.5  营业场所的四氯乙稀含量应符合GB16204的要求。
4.5.6  使用石油干洗溶剂的洗涤企业,应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
4.5.7  经洗涤、消毒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4.5.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和销售、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洗涤产品。
5  质量要求
5.1  水洗
5.1.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各部位应洗净,不串色、不搭色、无明显沾渍(在凭证上注明的顽渍除外)、无损伤。
5.1.2  漂洗后的衣物应整洁、柔软,白色衣物不泛黄。
5.1.3  经洗涤后的床上用品,应洁净无污渍和印渍(在凭证上注明的顽渍除外),无破损、脱线,边角对熨平整、缝补规范整齐,搭扣、搭带作用正常,白色床上用品不发黄、不发灰。
5.1.4  经洗涤后的巾类纺织品,应干净、无明显印渍,缝补应规范整齐、无发纱、无断纱,手感柔软、色泽鲜艳。
5.2  干洗
除达到水洗质量要求外,还应做到:
a)衣物不变色、不褪色、不变形;
b)纽扣,夹里及衣物其它附饰物,不受损坏或变形;
c)熨烫平直挺括,领角对称,贴边平整,全身烫平,美观大方;
d)下衣应烫四面,两边无皱纹,整洁美观。
5.3  皮革服装清洗、保养
5.3.1  清洗保养后的皮革衣物,各部位应光泽自然、柔和,颜色基本与原皮相符(改色或顾客另有要求除外)。
5.3.2  手感丰满、柔软且有弹性,无粘手之感,无异味。
5.3.3  光面革涂饰层应牢固、均匀,各部位不得有脱浆、裂浆、刷痕、沾污、色花,及新增裂面、露底、断线等现象。
5.3.4  绒面革绒面应均匀、细致,不得有遗留或新增明显的压痕和严重的油花、鱼花、露底等现象。                                                  
5.3.5  里料无破损、无粘色;纽扣及饰件保持完好。
5.4  染色 
衣物染色前需去掉污渍、退浆或剥色处理;染后的衣物染色应牢固,色相纯正自然、色泽整体均匀、色度饱满,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提出的色表要求。
5.5  织补  
织补衣物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的质地、颜色、规格应基本一致;织补后的织物表面平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6  质量责任及处理办法 
6.1  责任分析
洗染后的衣物(或布草)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首先要分析产生原因,分清责任。属洗涤企业造成的,洗涤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应给予重新加工或者退还洗染费,造成衣物(或布草)严重损坏而无法穿着、使用或丢失的应给予相应赔偿;如属顾客衣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或经确认不属洗涤企业责任的,洗涤企业不予赔偿。
6.2  洗涤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包括:
a)未按洗涤程序而违章操作的;
b)未按洗涤保养标志进行洗涤的;
c)应干洗而水洗或应水洗而干洗的;
d)洗涤质量未达到顾客要求的(以洗衣收(取)凭证记录为依据);
e)衣物(或布草)因发错、丢失的;
f)接收衣物(或布草)时因检查不仔细而未记录清楚的质量问题;
g)因洗涤过程中其他过错而造成的质量问题。
6.3  洗涤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包括:
a)衣物(或布草)自然磨损、退色;
b)粘合衬起泡脱胶(洗前、洗后);
c)因洗涤保养标志不正确而误导产生的(洗涤企业有责任出具材料,协助顾客向制造者或经销商索赔);
d)提前告知顾客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的(以洗衣收(取)凭证记录为依据);
e)顽渍无法彻底清除并提前告知顾客的(以洗衣收(取)凭证记录为依据);
f)对假冒伪劣等质量不合格的洗涤物经正常洗涤后出现质量问题的;
g)顾客取衣物(或布草)时对所洗衣物未当面检查或检查后无异议,而在离开柜台后提出异议的;
h)因衣物(或布草)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6.4  处理办法
6.4.1  双方、公平合理的进行协商处理。
6.4.2  向行业协会、各级消协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6.4.3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司法机关判决。
6.5  赔偿计算方法
6.5.1  对于价值超过2000元的高档服装可根据顾客的要求,实行保价精洗。经保价精洗的服装,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洗涤企业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被洗衣物价格,予以全额赔偿,原衣物归洗涤企业所有。
6.5.2  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洗涤企业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所购衣物在半年以上的,年折旧率为20%(不够一年按一年计算),逐年递增,但折旧率高不超过70%。
6.5.3  不能出示购衣凭证并在洗涤前未说明衣物价值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名,参考市场价,以折旧赔偿顾客。无法进行本地市场参考,未标明品名、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事故衣物归洗涤企业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付金额。
6.5.4  因洗涤企业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或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或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
6.5.5  因洗涤企业责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饰物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洗涤企业应以修补为主,并给予高价不超过洗衣费10倍赔偿;影响正常穿着的,按6.5.2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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